韩国国家税务局官员已提出对《刑事诉讼法》的修订,以便能够扣押自我托管的加密资产。包括张熙元在内的4名国税局官员于6月在韩国犯罪学与司法研究院期刊发表论文,题为《自我托管虚拟资产扣押执行的局限及立法审查》。该提案旨在应对执法漏洞:持有硬件钱包与个人钱包私钥的个人,即使已尝试扣押,仍可能处置资产。当前的扣押程序据称不足,因为自我托管的数字资产并非实物扣押对象;在资产持有人保留私钥独立副本后,仍可转移资产以规避没收。
韩国最高法院裁定:交易所钱包的比特币扣押合法
该论文引用了去年12月由第二庭(主审法官权永俊)作出的最高法院裁定2025모45。法院裁定,侦查机关从加密货币交易所钱包扣押比特币是合法的。国税局论文将其描述为“在侦查程序中明确规定比特币可扣押性的裁决”。不过,论文指出,该裁决并未提供自我托管数字资产的具体执行方法。自我托管资产并非实物占有对象;即使私钥被扣押,只要资产持有人保留独立副本,仍可转移并处置资产。

《刑事诉讼法》第120条:用于自我托管资产不充分
论文指出,在适用《刑事诉讼法》第120条所确立的现行法律原则方面存在局限,该条规定扣押以及搜查令执行程序。条文称:“在执行扣押和搜查令时,可以打开或拆封门扇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论文认为,该规定无法直接适用于自我托管数字资产,因为将资产从既有地址转移至新地址不同于传统扣押。现行法律未对数字资产类型、数量、地址或托管主体设定程序控制。论文还表示,临时扣押的法律原则(禁止处分资产以保全判决执行的制度)无法消除资产持有人将数字资产转移至其他地址的可能性。
国税局官员提出三方托管结构与令状要求
论文提出对《刑事诉讼法》作出具体修订,确立自我托管数字资产扣押执行的特别条款。当嫌疑人或所有人持有私钥或具备访问手段时,令状必须明确:(1)将被扣押的数字资产类型与数量,(2)已确认的地址,(3)用于接收转账的地址,(4)转账方法,(5)转账后的托管方法。论文建议建立包含法院、侦查机关与资产持有人的联合管理地址结构,而非由单一机构控制的钱包,以防止盗窃风险。若资产持有人存在处分风险,且对联合地址进行紧急转账被证明较为困难,法院可指定并管理用于优先转账的临时地址。论文称:“核心在于澄清地址转移要求、令状规格、接收地址、转账方法及托管安排,并将转移后的虚拟资产存放在三方联合管理结构中,由法院、资产持有人或权利持有人以及侦查机关共同参与管理,而非仅由侦查机关单方地址管理。”
常见问题
韩国国家税务局官员在6月提出了什么?
包括张熙元在内的4名国税局官员于6月发表论文,提出对《刑事诉讼法》的修订,以便能够扣押由个人钱包和硬件钱包持有的自我托管加密资产。
为什么论文认为现行扣押法律不足以适用于自我托管加密资产?
论文表示《刑事诉讼法》第120条无法直接适用,因为自我托管数字资产涉及地址转移而非实物扣押;且即使在尝试扣押之后,持有私钥的资产持有人仍可转移资产以规避没收。
国税局论文建议对被扣押的加密资产采取什么托管结构?
论文提出采用三方联合管理结构,由法院、侦查机关以及资产持有人或权利持有人参与,而非单一机构控制的钱包,以防止盗窃风险并确保程序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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