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法院裁定 VPN 为合法工具,“翻墙”不构成著作权侵权

欧盟最高法院于7月作出判决(案号 Case C-788/24),裁定 VPN(虚拟私人网络)为“合法技术工具”;翻墙绕过地理封锁内容不构成著作权侵权。出版方只要采用“最先进”的地理封锁技术,即已善尽合理把关义务,无需因用户通过 VPN 绕过限制而承担著作权侵权责任,VPN 服务提供者亦无需为用户的绕过行为负连带责任。

安妮·弗兰克日记的著作权分裂状况

安妮·弗兰克日记手稿在欧盟境内的著作权状况并不统一。在比利时等约60个国家,这份手稿已进入公共领域,任何人都能自由使用;但在荷兰,部分内容依然受著作权保护,预计到2037年才会到期。这种“著作权国界”的存在,促使荷兰与比利时的学术机构采取技术措施,以分隔两国读者的访问权限。

荷兰与比利时学术机构的地理封锁方案

包括荷兰皇家艺术与科学院(KNAW)在内的学术机构,将安妮·弗兰克日记手稿制作成免费在线学术版本并公开;为尊重荷兰著作权,他们刻意把服务器架设在比利时,并采用地理封锁技术封锁来自荷兰 IP 地址的访问——荷兰读者进入网站时只会看到说明页面,告知其无法访问的原因。

Anne Frank Fonds 的诉讼核心主张是:VPN 太容易取得,荷兰用户只需开启 VPN 假装成比利时地址即可绕过,因此地理封锁形同虚设,网站实质上仍在向“荷兰公众”传播受保护作品。

欧盟法院判决的核心逻辑:“合理有效”的地理封锁即已善尽义务

欧盟法院在判决中给出关键裁示:地理封锁虽然无法避免会被绕过,但“有人能翻墙”这件事本身,不能直接用来证明防护措施失效。以下是本案判决中的四项核心结论:

采用最先进技术即已善尽义务:出版方只要采用最先进的地理封锁技术,不需为用户使用 VPN 绕过行为承担著作权侵权责任

合理有效而非绝对不可破解:法院要求的标准是“合理有效”,而非“绝对不可破解”的完美防线

著作权方不能单凭“VPN 存在”主张防护无效:著作权方必须提出更具具体性的证据,不能以 VPN 工具普及为由直接胜诉

VPN 业者免连带责任:VPN 或类似服务提供者无需为用户绕过地理限制的行为负连带责任

判决对 VPN 业者与一般用户的法律影响

欧盟法院的 Case C-788/24 判决对 VPN 产业和一般用户的法律影响有两个层面:VPN 服务提供者被明确排除在著作权诉讼的连带责任范围之外,TorrentFreak 指出这相当于 VPN 产业在欧盟法律战场上近年最重要的一次胜利;对日常 VPN 用户而言,加密流量、隐藏真实 IP 以及绕过地理封锁,在欧盟最高法院的定性下属于“合法的消费性科技用途”。

这项判决也把举证责任的天平从“用户与 VPN 业者”转回“出版方”——内容平台若想守住地区授权边界,必须持续维持符合时代的技术防线,而非寄望于完全阻断翻墙行为。

常见问题

欧盟法院 Case C-788/24 的核心裁定是什么?

欧盟最高法院在 Case C-788/24 中裁定:(1)VPN 为合法技术工具;(2)翻墙绕过地理封锁不构成著作权侵权;(3)出版方采用最先进地理封锁即已善尽义务;(4)VPN 业者无需为用户的绕过行为负连带责任;(5)著作权方不能单凭“VPN 存在”就主张地理封锁防护无效。

Anne Frank Fonds 的诉讼主张是什么?为何被法院驳回?

Anne Frank Fonds 主张,由于 VPN 容易取得、地理封锁可被轻易绕过,学术机构的防护形同虚设,实质上仍向荷兰公众传播了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欧盟最高法院驳回此主张,理由是“有人能翻墙”本身不等同于防护措施失效,法院要求的是“合理有效”而非“绝对不可破解”的标准。

这项判决对欧盟地区的 VPN 用户有何实际影响?

根据欧盟最高法院的裁定,使用 VPN 加密流量、隐藏 IP 地址及绕过地理封锁,在欧盟法律下属于“合法的消费性科技用途”,用户不会因此背上著作权侵权罪名;内容平台若要守住地区授权边界,必须自行持续维持有效的技术防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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