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特定金融信息法》修正案规定了虚拟资产服务提供商大股东的相关监管要求,并于4日完成法制处审查,进入次官会议阶段。该修正案规定,在虚拟资产服务提供商注册期间审查大股东资格,计划于8月20日施行。金融委员会最初于3月公布该提案,修订版新增了例外条款,部分放宽了不予注册情形的监管要求。
修正案推进立法审查程序
据法制处国民参与立法中心5日消息,《特定金融信息法》施行令修正案于4日完成法制处审查,并进入次官会议阶段。施行前剩余程序包括次官会议审议和国务会议批准。金融委员会于3月公布最初提案,随后该修正案经过规制合理化委员会和法制处审查。
修订条款新增大股东监管例外条款
该修正案的核心条款规定,在虚拟资产服务提供商注册过程中审查大股东资格。修订版新增了针对大股东因违反法律而被拒绝注册情形的例外条款。修正案对依据连带处罚规定受到处罚的情形,以及金融情报分析院(FIU)院长认定违规情节轻微的情形作出例外规定。施行令规定,违反金融及数字资产相关法律时不予注册,但最初提案未包含任何例外条款,修订版则新增了相关内容。
金融委员会放宽部分资格要求
修正案针对现有大股东的高管资格要求新增了例外条款。最初提案要求大股东无例外地满足《金融公司治理法》规定的高管资格要求,但修订版新增例外条款,不会立即将导致资格丧失的事由视为现有大股东不予注册的理由。修正案还包括放宽对虚拟资产服务提供商财务健全状况和社会信誉标准评估的条款。当服务提供商存在扰乱信用秩序、许可证被吊销或业务被暂停等问题时,新增条款允许在金融情报分析院(FIU)院长认定违规情节轻微的情况下,将其排除在不予注册审查范围之外。
常见问题
韩国《特定金融信息法》修正案的施行日期是什么时候?
施行日期为8月20日。
修订后的修正案新增了哪些例外条款?
修订后的修正案新增了与不予注册相关的例外条款,包括依据连带处罚规定受到处罚的情形、金融情报分析院(FIU)院长认定违规情节轻微的情形,以及针对现有大股东高管资格要求的例外条款。
哪些政府机构审查了《特定金融信息法》修正案?
金融委员会于3月公布最初提案,该修正案经过规制合理化委员会和法制处审查后,于4日进入次官会议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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