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尔行政法院第二庭由孔贤镇首席法官主审,于1日裁定,尽管 CP Labs 已停止交易业务,但其作为 CP Dax 加密货币交易所的运营商,仍属于韩国《特定金融信息法》规定的虚拟资产经营者。法院维持了金融服务委员会(FSC)要求 CP Labs 将约150亿韩元尚未返还的客户加密资产转移至非营利基金会的命令。该裁决明确,即使不再提供活跃的交易服务,交易所关闭后继续存储和管理客户资产,仍构成法律意义上的“业务经营”。CP Labs 辩称,其在《虚拟资产用户保护法》生效前终止交易和充值服务后,已不再是虚拟资产经营者,但法院驳回了这一主张。该裁决强化了韩国不断发展的数字资产监管框架下对加密资产托管方的监管权,强调用户保护和市场完整性是立法的主要目标。
法院认定资产托管属于持续经营
法院认定,CP Labs 在 CP Dax 交易所的交易服务关闭后继续托管和管理客户加密资产,符合《特定金融信息法》规定的“业务经营”。CP Labs 曾运营 CP Dax 交易所,并在《虚拟资产用户保护法》生效前终止交易及充值、出金服务,随后仅为现有用户提供资产返还服务。该公司辩称,在停止交易所运营后已不再是虚拟资产经营者。然而,法院裁定,作为清算及处理剩余业务的一部分,管理和存储用户资产构成“业务经营”。法院认定,当此类活动旨在结束现有业务运营时,并不要求存在独立的营利目的或实际盈利。根据审计报告,CP Labs 持有约150亿韩元尚未返还的客户加密资产。
FSC 获得命令转移资产的法律权力
FSC 发布行政命令,要求 CP Labs 将用户资产转移至一家负责托管、管理并向合法所有人返还资产的非营利基金会。CP Labs 对该命令提出质疑,称 FSC 缺乏要求将资产转移至非营利实体的法律依据,且该基金会本身未根据《特定金融信息法》或《虚拟资产用户保护法》登记为虚拟资产经营者。法院援引《虚拟资产用户保护法》第13条第2款,驳回了这些论点。该条赋予 FSC 就用户财产的托管、管理和业务终止采取必要措施的权力。法院指出,数字资产保护基金会是在 FSC 批准下设立的,并接受 FSC 的检查和监督,这为资产转移命令提供了充分的法律依据。
CP Labs 拒绝配合监管要求
法院认定,CP Labs 对 FSC 提出的数据提交和检查配合要求消极应对,这支持了发布行政命令的必要性。在协商将尚未返还的资产转移至数字资产保护基金会期间,CP Labs 要求将已超过诉讼时效的资产返还给公司,导致谈判破裂。随后,CP Labs 以其已不再是虚拟资产经营者为由,拒绝配合 FSC 的数据提交要求。法院认定,CP Labs 持续拒绝履行用户保护义务,表明有必要建立一个确保对未返还用户资产进行负责任托管的制度。
公共利益证明强制转移资产合理
法院认定,与允许 CP Labs 继续持有资产相比,将用户资产从 CP Labs 转移至受 FSC 监督的数字资产保护基金会,更有利于保护用户和建立健全的交易秩序,符合《虚拟资产用户保护法》的立法意图。法院权衡了该行政命令可能给 CP Labs 带来的不利影响,以及保护用户资产返还请求权和维护市场信任的公共利益,认定后者更为重要。法院认定,FSC 的行政行为不存在滥用职权或偏离裁量权的情形,并驳回了 CP Labs 的诉讼请求。
常见问题
首尔行政法院于1日就 CP Labs 作出了什么裁定?
首尔行政法院第二庭裁定,尽管 CP Labs 已停止交易所交易业务,但由于其仍在存储和管理约150亿韩元尚未返还的客户加密资产,因此根据《特定金融信息法》仍属于虚拟资产经营者。法院维持了 FSC 要求 CP Labs 将这些资产转移至数字资产保护基金会的命令。
法院为何认定资产托管构成业务经营?
法院认定,作为清算及处理剩余业务的一部分,管理和存储用户加密资产,符合《特定金融信息法》规定的“业务经营”。法院裁定,当此类活动旨在结束现有业务运营时,并不要求存在独立的营利目的或实际盈利。
FSC 有什么权力命令转移资产?
根据《虚拟资产用户保护法》第13条第2款,FSC 在法律上有权就用户财产的托管、管理和业务终止采取必要措施。法院裁定,这项权力包括要求将资产转移至受 FSC 监督的非营利基金会,例如数字资产保护基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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