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负责审理李正元法官案件的首尔行政法院第5分庭于3月9日作出裁决,法院在判决中认定支持Dunamu,推翻了金融情报单位(FIU)作出的3个月业务停业令。根据法院判决,FIU宣布计划就该裁决提出上诉,称根据Digital Asset对该决定的报道,仍存在可争议的理由。该案是首起针对虚拟资产交易所因与未登记运营商进行交易而受到监管制裁的行政诉讼。

说明Dunamu与FIU争议中首尔行政法院裁决的法院文件。
核心裁决与法律争议
法院认定,根据判决内容,Dunamu针对FIU处置提出的大多数主张成立,从而认定FIU的执行令违法。然而,法院驳回了Dunamu提出的两个关键主张:第一,与未登记运营商的交易不构成《特别金融法》(Teukgeumbeop)下的“业务交易”;第二,FIU在没有法律依据的情况下武断地设定了识别未登记运营商的标准。
据法院记录,Dunamu曾主张其通过处理数字资产的提现到客户指定地址来履行客户服务协议,并且目的地钱包属于未登记运营商,并不构成Dunamu与该运营商之间的业务交易。法院驳回了这一解释,裁定“按照客户请求进行数字资产提现操作,属于以Dunamu自身业务的方式进行该等操作,从而符合‘业务金融交易’的认定”,依据判决。
监管框架与交易定义
根据判决所援引的法律条文,《特别金融法》将虚拟资产运营商定义为任何从事买卖数字资产、将数字资产与其他资产进行兑换、居间或协助此类兑换,或以经营为目的转移数字资产的实体。该法进一步将虚拟资产运营商执行的交易操作指定为“金融交易”,从而构成监管禁止的基础。
在对法院审查的监管框架中,根据《特别金融法》(4)《Enforcement Decree Article 10-200》,诸如Dunamu等虚拟资产运营商被禁止与未登记运营商进行交易。法院审查了Dunamu的主张,即其提现操作属于客户交易而非运营商与运营商之间的交易,并认为该解释过于狭窄。法院在判决中表示,若接受这一解释,将在监管上形成显著漏洞,尤其涉及利用匿名性进行洗钱以及预防恐怖融资方面。
FIU关于未登记运营商的标准
根据判决,法院承认FIU用于确定哪些外国运营商必须登记的标准缺乏明确的法定依据。法院认为,FIU认定:通过韩文网站面向韩国居民、针对韩国客户的促销活动,或提供韩元交易与支付支持的外国运营商,必须向FIU登记,依据法院审查的监管标准。
然而,法院在裁决中认定,尽管这些标准缺乏具体的法定依据,但并非武断或违法。法院推理称,《特别金融法》适用于发生在韩国境外但其效果延伸至韩国的行为,并且FIU关于何时效果延伸至韩国的判断标准合理,且未被法律所否定,依据该裁决。根据判决所引用的监管行动,FIU此前已向35家国内虚拟资产运营商发出停止要求,并基于这些标准公布了未登记运营商名单。
合规负担与监管指引缺口
根据判决,法院认为Dunamu的合规措施——要求出具宣誓书并对100万韩元以下的交易实施Chainalysis筛查——并不必然足以阻断与未登记运营商的交易。尽管作出了上述认定,法院仍认定:FIU未就哪些合规措施将满足该禁止要求提供具体的监管指引。
根据裁决,法院承认FIU的立场,即运营商必须自行实施必要措施以遵守法定禁止。 但法院最终认为:“在监管主管机关未就合规措施提供具体指引的情况下,仅因为其措施在事后被证明不足,并不能认定Dunamu具有故意或重大过失”,依据判决。据此,法院认定作为严厉制裁的FIU 3个月业务停业必须被推翻,因为处置的依据未被确立,依据判决。
常见问题
问:本裁决中首尔行政法院的主要认定是什么?
答:法院认定,FIU对Dunamu作出的3个月业务停业令违法,必须被推翻。尽管法院确认Dunamu确实开展了与未登记运营商的交易,但法院认为,由于缺乏关于合规措施的具体监管指引,Dunamu的行为不构成故意或重大过失,依据法院判决。
问:法院为何驳回Dunamu“其交易是与客户进行,而非与未登记运营商进行”的论点?
答:法院裁定,在客户请求下执行数字资产提现构成Dunamu自身的业务经营行为,从而属于《特别金融法》项下被禁止的“业务交易”。法院认为,接受Dunamu的该解释将导致在防止洗钱和恐怖融资方面出现监管漏洞,依据判决。
问:该案接下来会发生什么?
答:据关于该裁决的报道,FIU宣布计划将首尔行政法院的裁决提起上诉至更高法院,称仍存在可争议的理由。上诉程序将决定一审裁决是维持还是被推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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