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金融研究院于9日发布了一份报告,建议先对高价值投资者征收数字资产税,理由是应遵循适用于金融投资资产的同样的股权原则。研究员裴镇洙(Bae Jin-soo)表示,该建议源于现行金融投资资产征税体系,即仅对满足条件的“大股东”征税,例如持有单一股票 500亿韩元或以上。
拟议的征税框架
裴镇洙表示:“从金融投资资产征税与股权视角来看,可以将高价值投资者的数字资产征税纳入考虑”,并解释称:“从股权立场出发,最初应针对持有超过一定数量数字资产的投资者征税,未来再考虑扩大范围。”
该专家还强调,若引入综合性征税,需要在制度设计中反映关键问题,包括亏损结转以及抵扣扣除。“从资本利得税视角来看,主要国家承认亏损结转与抵扣扣除,并对长期持有适用税收豁免或优惠税率,因此征税体系需要在设计中体现这些做法,”裴指出。
需要进行基础政策讨论
裴镇洙强调,有必要就数字资产征税的依据及公众可接受性进行基础性讨论。由于在废除金融投资所得税后,资本利得税的税基相对被削弱,数字资产征税目前是该类别中唯一计划中的税收措施。
尽管从税收收入角度或许可以为数字资产征税提供正当性,但该专家强调,需要审查实际税收收入是否可观且稳定,以及在考虑征收成本与纳税人合规成本的情况下,是否构成高效的征税方式。
收入波动与落地挑战
基于对日本案例的研究,不考虑抵扣的情况下适用 20.315% 的税率会产生约 990亿至6454亿韩元的预计收入区间,显示出显著的逐年波动。“数字资产征税应被视为一种高度波动的收入来源,其规模会因市场条件而大幅变化,而不是稳定的大规模税基,”裴解释道。
研究员同时指出行政负担方面的担忧:“由于交易所并不负有代扣税款义务,纳税人必须自行申报并直接缴纳,从而带来较高的纳税人合规成本。税务机关在获取交易数据、核实取得价格以及识别海外交易方面也可能承担相当高的行政成本。”
税基侵蚀风险
裴镇洙警告称,如果征税成为促使使用海外交易所及去中心化交易所(DEX)的激励因素,可能会导致难以掌握税基,并对国内产业与投资者保护产生负面影响。他建议,激励机制的设计应在实施征税的同时鼓励国内参与。
其他建议包括:明确按交易类型确定征税时点与收入分类,并解决因反复实施延迟而引发的纳税人信任保护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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