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 5 月 11 日韩联社 Infomax 报道,韩国金融委员会正在推进一项检查改革方案,将金融监督院的定期检查限制在稳健性检查范围内。审查监管违规行为的合规检查将仅通过因具体违规行为或投诉而触发的临时检查进行。该改革响应了经济企划财政部公共机构运营委员会 1 月发布的一项指令。该委员会以扩大咨询检查为条件,有条件地批准将金融监督院指定为公共机构,并要求其扩大咨询检查,强调事前预防而非违规后的处罚。金融委员会计划与金融监督院敲定细节,并于下月向该委员会提交完整的改革方案。
金融监督院将定期检查限制在稳健性检查范围内
金融委员会正在推动一项框架,使金融监督院的定期检查专门关注金融机构的稳健性,而针对监管违规行为的合规检查则转为由各部门开展的临时检查。按照目前的做法,金融监督院的定期检查会调动多个团队,包括综合监督、法律合规、稳健性、分支机构检查和 IT 检查团队,以审查金融机构多年的经营管理和业务行为。法律合规团队负责识别违规行为,稳健性团队则评估财务状况和风险管理体系。临时检查通常由较少人员参与,在较短时间内审查特定的涉嫌违规行为或由投诉引发的问题。
拟议的结构将仅在发现违规风险或出现具体问题时触发合规检查。一名银行业官员表示:“目前进行定期检查时,检查团队会分成多个小组,每个团队的员工都感到有压力,必须在各自负责的领域找出问题。如果定期检查转向以稳健性为重点,那么金融机构的检查负担和员工压力都将减轻,从而能够开展更实质性的检查。”
预计改革将大幅减少定期检查期间发现的违规行为数量和实施的制裁数量。将合规检查排除在定期检查之外,并通过单独措施处理轻微违规行为,也可能减少提交给金融委员会的制裁案件,使该委员会能够专注于审查重大处罚事项。稳健性检查强调审查管理层面的风险控制,而不是直接发现监管违规行为。这意味着检查中发现的内部规则违规通常会导致管理层警告或改进命令,而非制裁——要求机构加强内部规则合规,或明确含糊不清的监管规定。
由于稳健性和合规领域之间的界限模糊,改革仍面临实施挑战。金融监督院内部人士指出,这可能造成监管盲点:将定期检查中的全面合规审查缩小为范围有限的临时检查,可能导致既定主题之外的违规行为未被发现。一名具有检查经验的金融监督院工作人员评论道:“不可能每次都按主题检查同一家金融机构。如果检查集中于大型企业,位于地区的金融公司可能会被排除在检查范围之外。这会降低检查效率。”
金融监督院将咨询检查绩效纳入内部 KPI
金融委员会将要求金融监督院将咨询检查绩效纳入员工内部 KPI。咨询检查通常不以处罚为目的,重点是推动机构改进,同时支持金融机构主动、自主地强化投资者和消费者保护体系。扩大咨询检查是政府向金融监督院布置的创新任务之一。今年 1 月,经济企划财政部公共机构运营委员会有条件地暂缓将金融监督院指定为公共机构,并指示金融监督院扩大咨询检查,鼓励事前预防而非违规后的制裁。
金融委员会计划通过将相关绩效纳入内部 KPI,使金融监督院从以处罚为重点的检查转向指导机构改进的咨询检查。此前,咨询检查缺乏激励员工参与的有力机制,因为绩效难以量化,组织影响也较为有限。改革还将明确在咨询检查中发现违规行为或应受制裁的行为时可采取的替代措施,因为现行规定要求检查人员以指导代替强制制裁时必须具备法律依据。
金融委员会正在考虑将现场措施、提交整改计划的要求和书面承诺作为替代工具。管理层改进建议和改进要求也将获得法律依据,以便根据案件情况分阶段适用。此外,金融监督院的检查程序将得到完善,限制省略事先通知的理由,尽量减少金融监督院在未提前通知的情况下启动紧急检查。
金融委员会要求公开罚款计算标准
金融委员会计划修订长期沿用的金融机构检查和制裁规定。罚款计算将纳入详细的权重和减轻标准,并考虑金融机构规模、财务状况和业务范围。虽然现行金融监督院检查和制裁条例的执行规定包含处罚原则,但详细的罚款计算标准和公式作为金融监督院内部指引执行。金融委员会将要求至少在执行规则层级或更高层级的法规中公开这些详细标准,通过让金融机构能够依据已公布的规定估算罚款金额来提高可预测性。
改革还将增加罚款相对于机构制裁的适用。机构制裁可能影响金融公司的未来业务运营和牌照。该政策旨在通过积极适用罚款,在维持制裁有效性的同时减少附带损害。
金融委员会将外部专家加入议题审议流程
金融委员会没有与金融监督院直接对抗,而是就制裁权限分配等争议问题采取了折中方案。该计划不重新分配金融委员会与金融监督院之间的权限,而是加强金融委员会层面的审议,并针对在金融监督院层面作出结论的制裁建立复审程序。为监督金融监督院的制裁审查委员会,金融委员会将允许私营部门外部专家参与金融委员会议题审查分委员会,对重大案件进行审议——这相较于最初寻求设立独立金融委员会审议机构的计划有所退让。
金融委员会还在考虑建立机制,使其能够审查已授权给金融监督院的制裁,将金融委员会的监督纳入金融监督院院长最终确定制裁的权限之中。授权制裁是指金融委员会将制裁权限交给金融监督院院长的案件,相关程序在院长最终确定制裁并向金融委员会报告后结束。挑战在于,根据涵盖银行业和资本市场的各行业法律,金融监督院院长能够最终确定的机构和人员制裁权限级别各不相同。根据资本市场法,金融监督院院长仅对轻微制裁拥有最终权限,而银行法和保险法允许院长决定包括高管申诫和员工解雇在内的严厉处罚。
拟议的解决方案将允许在相关当事方(金融机构或员工)提出异议时由金融委员会重新审议。一名金融投资行业官员表示:“这项改革方案强调为检查和制裁程序提供充分依据,同时大幅减轻金融公司的检查负担。由于它将检查方式从发现违规后的处罚式检查转向指导管理层改进,金融公司会对此表示欢迎。”不过,一些金融监督院内部观察人士认为,这项改革使当前做法偏离了前任院长的检查方式。一名金融监督院官员评论道:“这似乎明显是在削弱前金融监督院院长李福铉任期内受到批评的所谓‘死神式检查’。改变检查方式的理由是可以理解的,但有人担心检查的有效性实际上可能下降。”
金融委员会将在下月向经济企划财政部公共机构运营委员会报告最终改革方案前,再召开一次总结会议。
常见问题
韩国金融委员会 5 月 11 日宣布金融监督院检查将有哪些变化?
金融委员会宣布,金融监督院的定期检查将限于审查财务状况和风险管理的稳健性检查,而针对监管违规行为的合规检查将转为临时检查,由发现的风险或具体投诉触发。
金融委员会为何要求金融监督院将咨询检查绩效纳入员工 KPI?
金融委员会要求将相关绩效纳入 KPI,以提高咨询检查的有效性。尽管政府今年 1 月指示扩大以预防为重点的咨询检查、取代违规后的处罚,但这类非处罚性检查此前由于绩效难以量化且组织影响有限,缺乏激励员工积极参与的有力机制。
金融委员会将如何加强对金融监督院制裁决定的监督?
金融委员会将允许私营部门外部专家参与金融委员会议题审查分委员会,对重大案件进行审议,并正在考虑建立复审程序,使金融机构或员工能够对金融监督院院长在授权权限下最终确定的制裁提出异议,之后由金融委员会进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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