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大利亚证券监管机构金融科技负责人表示,区块链和加密货币作为技术,在履行的实际上与现有金融基础设施的功能无异,因此在制定相关立法时,不应将其视为独立的资产类别。
在周三于墨尔本货币与金融会议上,澳大利亚证券及投资委员会(ASIC)金融科技负责人莱斯·博伦(Rhys Bollen)表示,加密货币的监管应侧重于“经济实质,而非技术形式”。
博伦指出,代币化证券应纳入证券法律监管,而稳定币则应适用支付服务相关立法,同时他也强调,加密领域的其他元素可能将受到消费者保护法的管辖。
博伦的监管思路与部分国家专门针对加密货币的监管框架形成对比,例如美国的CLARITY法案以及欧洲的加密资产市场监管(MiCA)框架。
博伦认为,资本配置、支付与风险管理三大金融核心功能历经技术发展而演变,分布式账本技术(如区块链)不应被区别对待:
“数字资产基本上是长期以来金融活动在新技术条件下的表现形式。虽然发行、转让与记录的机制发生了改变,但这些工具所实现的本质经济功能并未变动。”
Bollen补充道:“监管体系曾多次适应技术变革——从纸质凭证到电子记录——始终未抛弃如消费者保护、市场诚信与系统性稳定等基本原则。”
澳大利亚并非制定一部庞大的加密货币法案
Bollen指出,澳大利亚已开始采纳这一路径,国内主要的加密货币立法“数字资产框架”法案,实质上只是对公司法部分条款进行修订。
“该法案并未抛弃现有金融服务框架,而是引入有针对性的修正,将数字资产平台纳入既有监管体系。”
澳大利亚加密货币市场也通过ASIC信息文件225获得了明确指引,文件指出,根据公司法,“金融产品”与“金融服务”的现有定义均可适用于数字资产。
Bollen表示:“ASIC的指引明确否定了将数字资产作为单独资产类别用于监管的观点。相反,文件确认,若数字资产作为证券、衍生品、管理型投资计划权益或非现金支付工具时,便可纳入监管范围。”
Bollen认为,重视“经济特性而非技术标签”,将有助于监管部门为市场参与者提供清晰规则,同时减少“监管套利”的空间。
ASIC信息文件225同样把监管重点放在中介机构而非代币本身,博伦指出,数字资产行业的大多数消费者损害源自于提供托管、交易、借贷或收益服务的加密平台行为。
去中心化产品监管依旧面临挑战
Bollen承认,去中心化产品或服务在分类时可能出现争议,但他认为法律分析应聚焦于实际控制权与受益情况,而非形式上的去中心化主张:
“若可识别方对协议设计、治理或经济结果施加影响,则可根据情况赋予其监管义务。”
币搜网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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